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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