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