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