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 对于非会员理事的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请示或者报告中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