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保管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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