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 第二节 形成与收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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