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测算。
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 制定机关
- 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