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档案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档案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 年增长量×存放年限)×60m?/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测算。

整理用房、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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