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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