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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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