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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