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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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