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