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