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