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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