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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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