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