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