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