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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