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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