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