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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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