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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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