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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