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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