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