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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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