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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