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