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