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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