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