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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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