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