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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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