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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