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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