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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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