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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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