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