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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