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