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十一条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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