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十一条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第六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