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十条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第六十条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