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十条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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