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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