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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