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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