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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