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