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