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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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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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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