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