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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