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