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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