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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