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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