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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