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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