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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